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法定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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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承诺时限 | 材料齐全,当日办结。 |
通办范围 | 西安市 | 咨询电话 | (029)1233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监督电话 | (029)88360286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受理、联办机构 | 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
收费情况 | 否 | ||
办理依据 | 1、《中央组织部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健全党员的组织生活,克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现根据党的"十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以及其他原因,经党组织决定,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促进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从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入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密党的组织,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组织部就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各地各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了加强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确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蔌县以上政从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以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输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务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析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学党费。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关于规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中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市组发〔2016〕61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非公党建工委,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组织部、党群局)、非公党建工作机构,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为从源头抓好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严格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通知》(市组便字〔2015〕17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中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的组织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原则上不再接收非公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就业的党员组织关系。 二、对组织关系已经落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党组织关系应分批分类转入非公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党组织。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原则应暂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附近非公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党组织,待组织部门统筹建立党组织后将组织关系转移至新党组织,暂时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就近非公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具体联系衔接工作由各区县委组织部、开发区党群局商镇街、园区党(工)委落实。 三、对已经与非公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签订就业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应暂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附近非公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党组织,待组织部门统筹建立党组织后将组织关系转移至新党组织,暂时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就近非公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具体联系衔接工作由各区县委组织部、开发区党群局商镇街、园区党(工)委落实。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镇街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组织关系保留在本人居住地的镇街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 四、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在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党员,各级组织部门不予接收:持填写不规范、内容涂改、超过有效日期或不具备接转权限党组织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经审查发现党员档案不齐全,入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党员;6个月以上不缴纳党费的党员;不属于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 五、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要结合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和基层党组织换届排查工作,切实摸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中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底数,引导和督促他们主动转接组织关系。同时,逐一审核党员入党材料,对于入党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接收党组织关系,对于入党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要及时反馈党员,退回原党组织补办。 六、各级组织部门要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同时,要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联系对接,认真负责地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各项接收工作,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超期限保留组织关系,以及不按规定反馈回执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 七、各接收单位党组织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要认真审查党员入党材料,核实党员身份信息,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并在1个月内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交党员本人反馈转出单位党组织,确保每名党员都能够及时参加单位党组织生活,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应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至各基层党组织,定期对组织关系接转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切实抓好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确保11月7日前全部完成。实际操作中遇有疑难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委组织部组织三处(电话:86780614)或市非公党建工委组织建设处(电话:86780628)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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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人事档案托管于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党员档案完整并且工作单位不能接收党组织关系的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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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档案托管凭证; 2、由原所在党组织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外省转入的党员介绍信抬头为“西安市委组织部”,由本省转入的党员介绍信抬头为“西安市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转入单位统一开至“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党委”; 3、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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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及地点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四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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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及样表下载 | 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 ||
结果样本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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