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雷**
信件编码: GPPS20250105PRSW
来信时间:2025-01-05 17:24
信件标题: 关于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派出庭逾期未受理仲裁申请的程序违法问题
信件内容:

诉求:    要求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派出庭向本人出具仲裁申请的逾期未受理证明书,并说明本人的案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2024年12月19日,本人雷瑞婷于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派出庭提交仲裁申请,该委出具收件回执,编号为460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委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截止本投诉提交之日,该委仍未受理本人的仲裁申请,已违反仲裁受理的法定时限。本人曾多次询问该委为何超期仍不受理,该委回复称:“案件太多,且风险告知书中明确说了排档期属于案件中止审理事由,不计入仲裁期限,所以其受理并未超期。”     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是法定时限,案件积压不是法定理由,也不是该委怠于履职的借口,该委所称的中止审理事由,在风险告知书中指的是仲裁申请受理后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因法定原因中止审理,而中止审理不涉及仲裁的受理阶段。本人的案件尚未受理,自然不适用中止审理。且该案件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该委所称的中止审理于法无据。    综上,该委逾期未受理仲裁,程序违法,本人程序正义已无法保证。由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上级主管部门,请对此仲裁案件予以核实,要求仲裁委员会向本人出具仲裁申请逾期未受理证明书,并说明本人的案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此致,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25-01-09 14:38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雷女士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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