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职工台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 1、奖励产假六十天期间,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其工资。 2、因员工每月有20%的年度绩效不在当月发放(每月仅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在年底统一核算发放,休产假的158天是否需要核算其年度绩效工资?
雷女士您好: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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