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的产假是按照113天+60+10天奖励假,共183天休的;目前生育津贴已按照113天核算并发转入本人账户,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现咨询问题如下: 1.额外奖励的70天是否有产假工资。 2.产假期间工资计算是按照基础工资发放还是按照职工本人产前12月平均工资核算还是按照生育津贴的基数核算,怎么和生育津贴进行“就高补差”原则,是否有相关规定文件。 3. 如果按照基本工资计算,是不是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里面的“降低其工资”相违背。 盼复,谢谢
马女士您好: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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