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未参加我市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具有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户籍仍在本村(组)。
二、补贴方式:
(一)以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发日为补贴政策落实起始日,向已确认享受补贴资格人员落实补贴政策。
(二)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资金通过“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口径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重新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资金发放给本人。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通过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个人缴费部分,待其满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将补贴资金余额发放给本人。
中途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完成险种衔接手续后,将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补贴人员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补贴资金余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给本人或依法继承;户籍迁出我市且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依本人申请将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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