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高**
信件编码: GPPS20260228YRNF
来信时间:2026-02-28 13:14
信件标题: 年休假相关 咨询
信件内容: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请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是否可以以社保缴费记录作为证明材料加以确定

回复时间:2026-03-02 15:37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高先生您好:

工作人员于2026年3月2日10时与您联系并详细为您解答了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西安人社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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