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石**
信件编码: GPPS20260228AUJC
来信时间:2026-02-28 16:32
信件标题: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相关业务咨询
信件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以下疑问,烦请回复: 1.若职工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目前已开始领取病残津贴,此时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应处于什么状态?目前对员工执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2.若不考虑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每月是否还应向职工缴纳其它社保险种? 盼复。

回复时间:2026-03-03 16:49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石先生您好:

工作人员于2026年3月3日10时与您联系并详细为您解答了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西安人社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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