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史**
信件编码: GPPS20260403GJLK
来信时间:2026-04-03 22:00
信件标题: 女职工退休事项咨询问题二
信件内容:

本人为女职工,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从事“行政人事管理岗位”,且本人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合同约定的岗位一致。在最后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内部在未征求我本人意见的前提下,向我发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以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单方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                                           请问, 在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就退休年龄一事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强制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吗?

回复时间:2026-04-08 16:39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史女士您好:

工作人员于2026年4月7日16时与您联系并解释:在双方对退休年龄有争议时,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强制终止。法定退休年龄的最终认定权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非用人单位。

感谢您对西安人社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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