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三年备查。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劳动者工资的支付项目、数额、时间、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或者查询个人工资收入清单。
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与劳动者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
(二)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或者未编制工资支付表的;
(四)停工停业期间未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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