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啦!

一、补助范围

本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一)根据《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65号)相关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补助标准

(一)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98元(含医疗费50元);

(二)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43元(含医疗费50元);

(三)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857元(含医疗费50元);

(四)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279元(含医疗费50元)。